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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民事诉讼法涉外?

用户:136****3981 管城回族区 2024-10-16 21:23 涉外法律 浏览量:28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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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用户询问的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用户希望了解该法律中关于处理涉及外国当事人或事项的民事案件的相关条款。

以下是资深高级律师从五个方面进行的详细分析:

  1. 基本原则与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送达与公告:《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3. 司法协助:《民事诉讼法》第268条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际司法合作的基本框架。

  4. 法律适用:《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规定涉外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规则,这部分内容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例如,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5. 判决承认与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综上所述,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管辖、送达、司法协助、法律适用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旨在确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这些规定不仅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体现了中国法律体系对外交往中的开放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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