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的具体时间要求。以下将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立案时间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这意味着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时应立即进行登记并出具收据。
涉外案件的特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受本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限制。”这表明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立案时间仍需遵守一般规定。
具体时间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因此,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特殊情况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的行政案件,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在立案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裁定。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果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救济。
综上所述,涉外行政诉讼的立案时间要求与国内行政诉讼基本一致,即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立即登记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法院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