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要求概述并详细分析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并且希望提供最新的中国法律依据。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出发,对涉外行政诉讼特征的详细分析:
主体的涉外性:涉外行政诉讼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公民”、“法人”不仅包括国内公民、法人,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外国组织。
管辖的特殊性:涉外行政案件往往涉及国际条约或协议的适用,因此在管辖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涉外行政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行政案件,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程序的复杂性:涉外行政诉讼程序相较于普通行政诉讼更为复杂,可能需要考虑更多的程序细节,如送达方式、证据规则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首先审查合同是否有选择适用某一国法律的条款。如果没有选择,则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法律适用的多样性:涉外行政诉讼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需要综合考虑我国法律、国际条约以及外国法律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执行的难度:涉外行政判决的执行可能面临跨国执行的问题,需要遵守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0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总之,涉外行政诉讼因其特有的性质,在主体、管辖、程序、法律适用及执行等方面均表现出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特点,需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