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在中国进行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时,有哪些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别法律规定。以下是基于资深高级律师视角对这一问题的五点详细分析:
管辖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送达方式的特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期限的不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上诉权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特别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可以通报对外贸易促进机构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请其协助执行。对外贸易促进机构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并且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在当地调查取证,经调查得知的事项,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管辖权、送达方式、期限、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以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方面,这些规定体现了中国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遵循的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