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大致是: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是否需要使用外文,如果需要,应该如何处理和依据哪些中国法律?
涉外离婚诉讼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和可能适用的法律,确实可能涉及到外文文件(如外国法律文本、协议等)的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60条,对于涉外民事诉讼,如果使用外文作为证据,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译本与原件相符的,视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规定,外文材料需经过公证或者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外国法院判决需要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判决书正本或者经所在国公证机构证明,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中文译本。
最新的《民诉法解释》(2020年修正)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提交的外文证据应当附有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且翻译的准确性由提交人负责。
总结:涉外离婚诉讼中,确需使用外文,但必须附有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确保相关文件的公证或认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