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在涉外诉讼中,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具体来说,用户希望了解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涉外案件中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资深高级律师分析: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为涉外案件中的约定管辖提供了法律基础。
约定管辖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排除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案件不能通过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管辖,即使是在涉外案件中。
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级别管辖要求。例如,重大涉外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时,必须遵守这些级别管辖的规定,不能随意选择基层法院或高级法院。
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因此,涉外案件中的管辖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涉外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约定管辖法院,但必须遵守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仔细审查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约定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