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在国际法背景下,如何确定不同国家法院对涉及外国主体或事实的案件拥有审判权的问题,即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涉外诉讼,应由哪个法院进行审理以及依据哪些法律规定。
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详细解析中国的涉外诉讼司法管辖权:
属地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7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如《民事诉讼法》第33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规定:对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冲突与协调:当中国法院与其他国家法院对同一涉外案件都有管辖权时,需考虑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如《民事诉讼法》第2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综上所述,在中国,涉外诉讼的司法管辖权主要依据属地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的原则,并结合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来确定,确保公正公平地解决跨国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