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文书的相关规定和实践。这涉及到在国际民事案件中如何合法有效地通过电子手段传递诉讼文件。
定义与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五条,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特定系统、电子地址,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中,只要当事人同意,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合法性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电子送达的具体条件,包括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以及法院应当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确保电子送达的有效性。
具体操作流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法院应制作电子送达凭证记录送达过程并存卷备查。同时,该条还明确了送达时间的确定原则,即受送达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子数据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电子数据到达受送达人最后一个指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虽然主要涉及裁判文书的公开,但其基本原则也适用于电子送达的效力认定,即电子送达具有与纸质送达相同的法律效力,除非有证据证明电子送达未能有效完成。
跨境挑战与应对:实践中,涉外案件往往面临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送达的不同认可度。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及其相关国际惯例,我国法院需确保电子送达程序的透明性和可验证性,以便于跨国承认与执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为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8〕4号)鼓励探索更为便捷高效的跨境电子送达机制。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电子送达是一项既高效又具挑战性的任务,需要严格遵守国内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考虑国际通行规则和他国法律体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