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询问的是关于涉外行政诉讼中的特别制度,这主要涉及在中国进行的涉及外国人的行政诉讼中所特有的程序和规则。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98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他们享有与中国公民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行政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了涉外行政诉讼中的语言文字使用,即当事人要求使用其本国的语言文字时,人民法院应当提供翻译服务。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对于涉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可以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第四,《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了涉外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提供外文材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最后,《行政诉讼法》第101条指出,涉外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涉外行政诉讼特别制度旨在确保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时,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并通过一系列具体的程序规定来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这些规定体现了中国法律体系对国际司法合作与交流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