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谁有资格提起涉及外国因素的诉讼案件。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对此问题的五点详细分析:
中国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中国公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任何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不论其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涉外民事诉讼。
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外国企业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表明,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其所属的企业或组织同样可以成为中国法院涉外诉讼的当事人。
在中国的常住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同时,该意见第186条指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这一规定明确了外籍人士在中国进行涉外诉讼时,对于代理人资格和委托书的要求。
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说明,若外国企业在华设有营业所或代表处,则该企业可以成为涉外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并且相关的诉讼可以在这些地点的法院进行。
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实体:除了上述个人和企业外,还有可能包括国际组织、政府间组织等特殊主体,它们也可能基于特定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议,在特定条件下获得在中国法院提起涉外诉讼的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0条至第12条就规定了外国使馆人员及外交代表享有的司法豁免权,但同时也规定了某些例外情况下的诉讼可能性。
总之,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个人或组织,只要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均有可能在中国法院提起涉外诉讼。具体能否提起诉讼还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