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在北京进行涉外诉讼离婚的二审程序相关事宜,包括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流程。
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离婚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3条,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证据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证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4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涉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法院还会考虑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如最密切联系原则等。
子女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最大利益,决定抚养权归属。
综上所述,涉外诉讼离婚二审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还需要考虑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建议当事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