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涉外诉讼案件应由谁来审理。具体来说,用户想了解在处理涉外诉讼时,哪些法院或机构有权审理此类案件。
涉外诉讼的基本管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条规定明确了涉外诉讼的基本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意味着特定类型的涉外合同纠纷必须由中国法院审理。
协议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条规定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约定管辖法院。
涉外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条规定了涉外仲裁的优先性,即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而非诉讼解决纠纷。
国际司法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按照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这条规定了在涉外诉讼中,中国法院可以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
综上所述,涉外诉讼案件的审理主要由中国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管辖权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约定以及国际条约的规定。当事人在选择诉讼或仲裁时,应充分考虑这些法律规定,以确保纠纷的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