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在处理涉及外国人或外国法因素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如何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及中国的法律规定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管辖权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63条,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国际条约、互惠原则或者被告住所地、行为实施地等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异议提出时间:按照民诉法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异议方式和程序: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法院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接到异议后,应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专属管辖:对于特定类型的涉外案件,如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等,民诉法规定了专属管辖,当事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民诉法第270-273条)。
上诉及执行: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管辖权确定后,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判决生效后,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民诉法第185-187条)。
总结来说,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需遵循法定时间和方式,在尊重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基础上,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管辖标准进行。当事人对管辖异议的决定享有上诉权,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