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概述:该问题询问的是涉外民事诉讼期间具有哪些特殊性质或特点,并要求从五个方面进行深入解析,同时引用中国最新的相关法律依据。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分析:
涉外因素决定适用期间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八条,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可以由国际条约约定或者按照对方法律规定,体现了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与国内诉讼期间可能存在差异。
期间延长的可能性较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因当事人不在我国境内,不能及时答辩或者参加诉讼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这表明涉外诉讼中,期间的计算和延长具有更大的宽容度。
送达期间影响诉讼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向境外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说明涉外诉讼中,送达期间的独特性会直接影响整个诉讼期间的长度。
跨境执行期间复杂性:在涉外民事诉讼执行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及其后各条规定了涉及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承认和执行的程序及期间,由于需协调不同国家司法程序,其期间设置更为复杂。
语言翻译和公证认证时间纳入考虑:在提交证据材料等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提供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包括公证、认证和翻译等,这些程序所需的时间也应计入涉外诉讼的期间之内。
总结:涉外民事诉讼期间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体现在可遵照国际条约或外国法律规定;期间可能因跨国送达、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实际困难而被延长;送达、跨境执行以及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翻译等特定环节均影响并构成了涉外诉讼期间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