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简述:用户想知道在涉及外国因素的诉讼中,是否可以制作并使用调解书来解决纠纷。
资深高级律师解答:
在中国的涉外民事诉讼中,调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是被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调解”的相关规定(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只要当事人双方愿意,无论是否存在涉外因素,都可以尝试通过调解达成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发调解书。”这说明涉外案件中的调解结果也可以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调解书的效力与判决书相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调解书中包含了需要执行的内容,那么当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意味着在调解过程中,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当事人,其权益都会得到平等保护。
总结:中国的法律体系允许在涉外诉讼中进行调解,并可以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国内外当事人的权益在调解过程中均受到保障,调解达成的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