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涉及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约定问题,希望了解如何通过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并期待从资深高级律师的专业视角,依据最新、完整的中国法律规定对此进行五点深入解析。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详细分析:
法律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三十四条,我国法律明确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事案件。这意味着,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约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形式要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管辖权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或其他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书面协议可以是独立的管辖权协议,也可以是包含在主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关键在于其内容清晰、明确,且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实际联系原则: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这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选择与争议无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该约定可能因违反法定要求而无效。
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限制:尽管当事人可约定管辖,但这种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属管辖则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等专属管辖情形,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改变此类案件的法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约定管辖的效力与变更:一旦当事人达成有效的管辖权约定,除非有法定理由(如约定不明、无效等),否则该约定将优先于法定管辖规则适用,成为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依据。若需变更已约定的管辖法院,仍须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总结: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自由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但必须遵循书面形式、实际联系原则以及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要求。有效的管辖权约定具有优先效力,任何变更需重新达成书面协议。这些规则体现了我国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维护司法秩序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