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概述:用户询问关于涉外民事诉讼调解的相关内容,即在涉及外国因素的民事纠纷中,如何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五点分析: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程序中自愿进行调解,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无论其国籍、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
调解机构:涉外民事诉讼调解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第二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专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协议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涉外案件的调解结果同样适用于此规定。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适用:我国在处理涉外民事诉讼调解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如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相抵触,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同时,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参照适用国际惯例。
外国法院调解的承认与执行: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等相关司法协助协定或互惠原则,可以依法予以承认和执行。
总结:涉外民事诉讼调解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和谐司法理念和对国际公约义务的遵守,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更为灵活、便捷且经济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国内法院主导还是第三方调解机构参与,都应确保调解过程公平公正,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