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规定,保险合同应当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在本例中,父亲购买保险,他有权指定受益人为他的女儿。
二、受益人的选择权
《民法典》第196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父亲有权选择将保险金作为他女儿的个人财产,并在遗产分割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在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上,《民法典》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那么子女就有权利获得一定的经济帮助。这其中包括了保险费,因为保险费用也是父母为了子女的生活而支付的。
四、保险金的归属
《民法典》第884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记载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类型的保险合同,也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约定的原则,以文字、录音录像等形式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五、遗嘱或赠与
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禁止父亲将保险金作为他的女儿的个人财产,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法院都判决保险金为女儿的个人财产。这是因为遗嘱是父女之间的一种特殊协议,它表明了父母对于女儿未来生活的期望和安排。如果父亲希望将保险金用于女儿的教育或其他需要,那么这份遗嘱就是合法有效的。
总结::父亲有权指定保险金为他女儿的个人财产,同时在保险金的归属问题上,父亲可以选择将其作为女儿的个人财产,并在遗产分割时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父亲还可以通过遗嘱或赠与等方式将保险金作为女儿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