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指定保险受益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遗嘱的执行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能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其次,如果遗嘱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受益人的选择,则无需经过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保险受益人即为指定的人。
以下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房屋、林木、车辆等动产和生活用品、债权等财产权益。因此,遗嘱中的指定保险受益人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在同一份遗嘱中对于遗产分配的权利。
2.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遗嘱应当对遗产的处理方式、时间和顺序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遗嘱,那么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其中,被继承人没有留下书面遗嘱或者遗嘱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遗产处理方式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持制作并公开遗嘱的笔迹副本,或者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遗嘱的内容,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3.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他人代为行使遗嘱指定事项。继承人未作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或者部分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遗嘱。
4.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遗嘱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者组织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公证人员、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基层组织代表等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5.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民设立遗嘱后,若该遗嘱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剩余财产将按照法律规定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了遗嘱指定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但具体实施还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在任何情况下,遗嘱都应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自愿性,才能有效地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了遗嘱指定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但具体实施还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在任何情况下,遗嘱都应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自愿性,才能有效地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