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原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并返还该财产的合同。”(386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人的财产权利不得优于受赠人的财产权利。”(392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时可以向受赠人索取报酬,但其收取报酬的金额不得超过赠与物的价值。”(206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应当履行其在赠与合同中的义务。”(211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215条)
以上五个法律依据都明确指出了“FBO条款”的法律性质和特点。"FBO条款"主要是赠与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对赠与财产进行管理或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受赠人有权享有赠与人所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等。
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FBO条款"的受益人应该是赠与人。也就是说,只要赠与人愿意,他就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主体,也就是受益人。
综上所述,"FBO条款"是一种典型的赠与合同,它的受益人应该是赠与人。
总结:综上所述,"FBO条款"是一种典型的赠与合同,它的受益人应该是赠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