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保险受益人的确定权,主要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若无法达成协议,可由法院判决。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
3.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下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4.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夫或妻一方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担保的,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5.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可以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出质给他人。出质的财产未经出质方同意,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关于保险受益人的确定权,通常采取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具体规定如下:
1. 如果是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则应根据夫妻间的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保障其合法权益。
2. 如果是由法院判决,则应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决,并确保公平公正。
总结:起来,《民法典》对于保险受益人的确定权给予了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尊重并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不当推诿导致的责任纠纷。同时,也需要保证公平公正,防止因为单一渠道的决定方式而导致的不公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