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海运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保险责任,则其受益人为买方。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对于保险赔偿金,受益人应当按照先由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顺序来主张权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海商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船舶、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管理权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时,首先应向该船的所有人在内支付保险赔偿金;对于无能力或者暂时无力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人,可以要求其补充支付。但是,没有接受保险赔偿的任何人在接到通知后的六个月内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从这个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受益人的索赔顺序为:船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未接受保险赔偿的任何人→有权或有能力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任何人在接到通知后的六个月内不履行支付义务。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规定将标的物提存,约定的提存地点是履行地点的,提存的通知自提存之日起生效。”因此,从这个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海运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保险责任,受益人可以选择将货物提存至履行地点进行处理,提存的通知自提存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海商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在海运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保险责任,受益人可以选择将货物提存至履行地点进行处理,并且提存的通知自提存之日起生效。因此,受益人选择提存的,其索赔顺序为:船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未接受保险赔偿的任何人→有权或有能力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任何人在接到通知后的六个月内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总结:综上所述,《海商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在海运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保险责任,受益人可以选择将货物提存至履行地点进行处理,并且提存的通知自提存之日起生效。因此,受益人选择提存的,其索赔顺序为:船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未接受保险赔偿的任何人→有权或有能力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任何人在接到通知后的六个月内不履行支付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