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
《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保险法定受益人的身份和权利,是通过其监护人的代理行为实现的。
二、生存权
《民法典》第1093条第一款规定:“因意外伤害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履行生前应尽的扶养义务的成年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抚养。”因此,保险法定受益人的生存权,也是通过其监护人的代理行为实现的。
三、受赠权
《民法典》第1088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因此,保险法定受益人的受赠权,是通过其监护人的代理行为实现的。
四、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1104条第一款规定:“遗产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转移。”因此,保险法定受益人的财产权利,是通过其监护人的代理行为实现的。
五、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1105条第一款规定:“遗嘱继承人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接受遗产。”因此,保险法定受益人的财产权利,是通过其监护人的代理行为实现的。
综上所述,保险法定受益人的身份和权利,是由其监护人的代理行为实现的。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代理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首先,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其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再次,兄弟姐妹之间有互相扶养的权利;第四,朋友之间有互帮互助的权利;最后,继承人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些权益都通过保险法定受益人的监护人的代理行为得以实现。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法定受益人的身份和权利,是由其监护人的代理行为实现的。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代理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首先,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其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再次,兄弟姐妹之间有互相扶养的权利;第四,朋友之间有互帮互助的权利;最后,继承人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些权益都通过保险法定受益人的监护人的代理行为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