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
1. 依据:《民法典》第87条规定:“自然人和组织设立保险机构,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业务登记。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机构或者申请变更设立保险机构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超越经营范围开展保险业务活动。”因此,保险公司的设立必须在经批准后进行。
二、有效性
3. 依据:《民法典》第93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并且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和意思表示。
三、公平性
4. 依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各方就条款达成一致。
四、公信力
5. 依据:《民法典》第九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保险合同从事欺诈、胁迫、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因此,保险合同的签订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保险产品的公信力。
五、保护权益
6. 依据:《民法典》第102条规定:“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保险人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因此,保险合同的签订不仅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到保险人的权利,以确保其利益得到保护。
总结:6. 依据:《民法典》第102条规定:“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保险人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因此,保险合同的签订不仅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到保险人的权利,以确保其利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