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似乎是关于香港的律师是否可以在境外(例如香港以外的地方)执业,特别是在中国大陆执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香港律师在内地执业需遵守内地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未明确禁止或限制香港律师在内地执业,但从实际操作层面,香港律师若要在内地执业,可能需要通过与内地律师合作设立代表处或者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49号)规定了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和代表的合作模式。
-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香港居民有在内地居住、工作和旅行的自由,但这不直接涉及律师执业资格问题。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中有关于服务提供者的章节,可能对香港律师在内地执业有一定指导,但具体条款需要参照两地政府的相关协议和公告。
- 关于香港律师在内地的执业资格,可参考《司法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格实行律师执业的公告》(司法部公告〔2009〕第89号),该公告规定了港、澳律师如何考取内地律师资格及执业的程序。
总结:香港律师在境外(如中国大陆)执业涉及到两地法律法规的交叉,需要满足两地的执业资格要求。虽然香港律师一般不能直接在内地执业,但他们可以通过特定途径,如与内地律所合作或考取内地律师资格,从而在内地提供法律服务。具体的法规和政策需要随着两地法律环境的变化而定期更新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