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在大庆市从事保险工作的人员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其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法律规定。
二、社会保险关系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大庆市从事保险工作的人员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劳动者”,其与单位之间存在社会保险关系。
三、人身保险关系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参加人身保险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在大庆市从事保险工作的人员属于人身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人身保险关系。
四、财产保险关系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参加财产保险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在大庆市从事保险工作的人员属于财产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其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财产保险关系。
五、社会保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障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在大庆市从事保险工作的人员属于社会保障法规定的“保障对象”,其与其他保障对象之间存在社会保障关系。
综上所述,大庆市从事保险工作的人员与其所在单位、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均属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总结:综上所述,大庆市从事保险工作的人员与其所在单位、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均属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