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由乙丙丁四家公司共同投资设立。2018年1月,甲公司与投保人乙签订了一份《商业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股东甲在执行职务时因工致残或者死亡,其所在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保险金。
二、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有权随时撤销或变更保险合同,但须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如果甲公司在执行职务时因工致残或者死亡,如果此时他选择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通知保险公司:甲应在工伤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出具解除合同的证明。
2. 共同同意:若甲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能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则视为双方都愿意解除合同。
3. 并非故意行为:如果甲在执行职务时故意导致工伤,或者明知自己可能受伤而仍然接受工作安排,均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
三、结论
综上所述,如果甲公司及其股东在执行职务时因工致残或者死亡,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的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取得对方的理解和同意。否则,即使发生了工伤,保险公司也无权拒绝赔付。
五、补充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保险法》规定了明确的条款来指导保险合同的履行,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这些条款进行调整。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公司的具体规定,以免产生误解或纠纷。同时,对于任何涉及自身权益的问题,投保人都应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
总结: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保险法》规定了明确的条款来指导保险合同的履行,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这些条款进行调整。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公司的具体规定,以免产生误解或纠纷。同时,对于任何涉及自身权益的问题,投保人都应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