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权
根据《保险法》第2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按照本法规定选择接受或者拒绝人身保险合同”。因此,受益人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受益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不按时交纳保费或请求赔偿等,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知情权
《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身体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不得隐瞒。”保险合同中也明确规定了受益人的告知义务,如果受益人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应由受益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受益人的诉讼权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给付请求,受益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受益人有权就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
四、利益分配权
《保险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条款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这意味着,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保险金进行分配,但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
五、退保权
《保险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终止后的权益分配方式。如果双方对受益人享有的权益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结::受益人有平等的选择保险产品的权利,有权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重要信息,有权提起保险事故的索赔,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保险金进行分配,也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所有这些权利都受到《保险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