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设立保险指定受益人的规定如下:
第187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该成年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险金作为指定受益人。”
第18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有权解除委托合同:(一)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二)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受托人违反受托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设定保险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如果合同中的受托人发生任何不法行为或违约情况,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受益人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受托人必须履行的主要职责和义务。这些包括但不限于:保管委托财产,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金,向保险公司提供准确和完整的信息等。这些义务旨在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总的来说,《民法典》赋予了被保险人在设定保险指定受益人时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这种权利不仅有利于保障保险受益人的权益,也有助于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利。因此,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应该积极地探讨和实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保险指定受益人制度。
总结:总的来说,《民法典》赋予了被保险人在设定保险指定受益人时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这种权利不仅有利于保障保险受益人的权益,也有助于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利。因此,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应该积极地探讨和实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保险指定受益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