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行主要是基于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契约性,即保险公司是以一定的服务收费的方式提供保险保障;二是营利性,即保险公司需要通过经营利润来获取回报。因此,在设立保险公司时,其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客户、保险公司自身以及政府等。
首先,从保险业的发展来看,由于保险产品具有较强的风险分散和损失控制功能,因此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保险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完全人格权,同时也有权利设置自己的利润目标。因此,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公司在设立之初就需要明确其受益人的归属问题。
其次,从保护客户权益的角度看,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受益人选项,那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合同纠纷,保险公司将无法直接向受益人追偿损失。这样就可能损害到客户的权益,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信誉下降。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保险公司设立受益人是必要的。
再次,从鼓励投保人的角度看,如果保险公司在设立受益人时没有明确告知投保人,那么投保人可能会对保险公司有误解或者混淆,从而影响他们的投保决策。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及时通知受益人,那么保险公司也无法及时处理理赔事宜,这将不利于保险公司正常运营。
最后,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看,如果没有设立受益人,那么如果保险事故导致了巨额财产损失,那么受益人可能会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不足而遭受不公平待遇。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设立受益人也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受益人归属问题,但出于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考虑,保险公司在设立时应当明确设立受益人,否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也会影响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结:综上所述,虽然我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受益人归属问题,但出于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考虑,保险公司在设立时应当明确设立受益人,否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也会影响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