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争议在法律实践中确实存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定不明确《保险法》第39条指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当受益人指定不清时,可能引发争议。
2:变更权益根据《保险法》第41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未经通知,变更对保险公司不发生效力。这可能导致原受益人与新受益人间的纠纷。
3:受益人死亡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已死亡,按照《保险法》第42条,保险金将给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这可能导致继承人之间的争议。
4:欺诈行为若受益人涉及保险欺诈,如《刑法》第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其受益权可能会被剥夺,产生争议。
5:保险事故责任若受益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如《保险法》第45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总结:来说,保险受益人争议多源于指定不明确、权益变更、受益人死亡、欺诈行为以及保险事故责任等问题。解决这些争议需要依据《保险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处理。预防争议的关键在于清晰指定受益人,及时通知变更,并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