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共同所有。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取得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结论
在实际操作中,购买保险并将其指定为受益人并非总是必要的。但是,如果选择这样做,那么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做出有利于夫妻共同利益的判决。例如,在子女长大成人后,他们可能有权将父母作为其经济支持人的身份取消,从而影响到他们的保险利益。因此,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误解或疏忽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总结:在实际操作中,购买保险并将其指定为受益人并非总是必要的。但是,如果选择这样做,那么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做出有利于夫妻共同利益的判决。例如,在子女长大成人后,他们可能有权将父母作为其经济支持人的身份取消,从而影响到他们的保险利益。因此,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误解或疏忽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