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类: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
根据《民法典》第1132条的规定,“自然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时,应当附有遗产清单。没有遗产清单或者遗产清单不符合顺序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因此,在未指定受益人的前提下,如果遗嘱没有明确规定受益人,那么受益人自然被视为法定继承人。
二、第二类:被继承人死亡后指定受益人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自然人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可以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遗产处理完毕后,遗嘱指定的受益人依法取得遗产。”因此,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被指定为受益人,并且在遗嘱中进行了指定,那么该指定就是有效和确定的。
三、第三类: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但继承人之间存在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但是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制定了新的遗嘱,则可以按照新的遗嘱内容进行继承。
四、第四类: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明示放弃。没有明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五、第五类:遗嘱继承人在先死亡,继承人为生存下来的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1139条的规定,“有遗嘱的,遗产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由生存下来的继承人作为法定继承人继续执行遗嘱中的权利义务。
总结::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自然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被指定为受益人,并且在遗嘱中进行了指定;如果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但是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制定了新的遗嘱;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遗嘱继承人在先死亡,继承人为生存下来的继承人。以上四种情况都可以构成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