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权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因意外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伤残的,侵害人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保险公司赔付时,包括但不限于这些费用。
二、权利救济
根据《民法典》第1098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未通知被保险人的,合同效力中止;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三、保险利益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1103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成立。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投保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发生变动的,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四、损失与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7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有权按约定向投保人索赔;但投保人拒绝接受保险公司的赔偿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此外,《保险法》第1067条也规定:“因人身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烧伤、烫伤等,保险人应当依法支付保险金,并同时协助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办理丧葬事宜,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
五、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08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赔付时,需充分考虑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况以及受益人享有的人身权益。如果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可能会导致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因此,建议受益人应尽早就医并积极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尽早解决保险问题。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公司赔付时,需充分考虑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况以及受益人享有的人身权益。如果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可能会导致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因此,建议受益人应尽早就医并积极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尽早解决保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