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
在民法中,打款行为通常由出借人和接受人双方进行。虽然出借人可能会要求其指定受益人,但这是出于对潜在风险的考虑,例如可能因意外原因导致借款无法按期还款,此时可以指定受益人为防止损失扩大。
二、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规定,对于同一标的物或同一债务,不同的当事人不能同时享有请求权和负担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出借人已经向接受人支付了款项,那么接受人就不再有其他债权或者债务。
三、赠与合同
民法还规定,赠与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应当符合受赠人的期待,否则视为无效。
四、付款责任
根据民法的规定,付款人的义务在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收款人交付金钱。如果付款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完成付款,那么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保险受益人选择
在某些情况下,如人寿保险,可以通过指定保险受益人的方式将财产或生命利益转移给受益人。但是,在实践中,这通常被视为一种变相的赠与行为,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赠与行为的一般规则并没有特别的适用。
综上所述,无论是出借人还是接受人,都不需要在打款时指定受益人。然而,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例如可能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况,可以选择让受益人成为一方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签订赠与合同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总结:综上所述,无论是出借人还是接受人,都不需要在打款时指定受益人。然而,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例如可能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况,可以选择让受益人成为一方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签订赠与合同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