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权
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监护权。”在保险案件中,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其生前所有的权利、义务和利益转移给保险公司。因此,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有权作为保险人的受益人。
二、财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973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保险人所享有的财产,被保险人或者法定继承人都有权利对其进行处置和分配。其中,被保险人身亡后,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身体权
根据《民法典》第963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金等合理费用。”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伤害而产生的身体损失,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四、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根据《民法典》第993条的规定,“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享受本节规定的年休假待遇。”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在与保险公司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按照正常的工作时间提供工资,不视为被保险人生理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五、劳动者的死因
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遗嘱无效。”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去世,并且未立遗嘱,那么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法院依法判决确定被保险人生理上的死亡状态,从而确定其享有保险赔偿的权利。
总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在死亡后的财产权益、身体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劳动者的死因等均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将其生前所有的权利、义务和利益转移给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