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咨询关于拆迁安置房的继承过户问题,希望了解在母亲去世后,如何将拆迁安置房过户到其名下。该问题涉及遗产继承、不动产权利转移及房屋登记变更等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拆迁安置房作为被继承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属于遗产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如果拆迁安置房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该房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按上述顺序进行继承。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继承权的协议书,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因此,办理拆迁安置房的继承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继承公证。继承公证可以由公证机构出具,证明被继承人遗产分配情况,以及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配无异议。继承公证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在完成继承公证后,需要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继承登记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因此,在办理拆迁安置房的继承过户时,需要根据上述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此外,还需缴纳印花税、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的继承过户涉及多方面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建议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及时办理继承公证和继承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税费,以顺利完成拆迁安置房的继承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