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在拆迁期间,如果安置房尚未建成,被拆迁人应如何处理,以及他们有哪些法律权益。他们可能想知道是否有权获得临时住所的安排、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安置期限的规定,以及在法律上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修订)对此有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意味着,即使安置房未建好,被拆迁人也有权获得临时安置的补偿。
其次,关于临时安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这表明,政府有责任提供周转用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费,直到安置房建成。
再者,对于安置期限,虽然《条例》并未明确具体时间,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但可参考其精神)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且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因此,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安置房的建设。
第四,关于权益保障,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寻求法律救济,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或者安置不及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最后,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意味着,任何征收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结来说,拆迁期间安置房未建,被拆迁人有权获得临时安置补偿,政府应提供周转用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费,同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在合理期限内得到妥善安置。如果政府未能履行这些义务,被拆迁人有权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