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似乎在询问有关成都市武侯区拆迁安置房的相关事宜。可能的问题包括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房分配规则、拆迁程序合法性、被拆迁人的权利保障以及相关的救济途径等。
一、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17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价值应当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二、安置房分配规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此外,根据《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46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向被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并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书交还给被征收人注销。
三、拆迁程序合法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四、被拆迁人的权利保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五、相关救济途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来说,关于武侯区拆迁安置房的问题,涉及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房分配规则、拆迁程序合法性、被拆迁人的权利保障以及相关的救济途径等多个方面,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获取更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