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风险和财产风险
1. 人身风险:根据《民法典》第923条的规定:“本编所称的人身风险,是指因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因,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未满一定年龄或者身体状况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行为。”因此,人身风险包括投保人的死亡或者生存以及被保险人的疾病或者衰老等。
2. 财产风险:根据《民法典》第924条的规定:“本编所称的财产风险,是指因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因,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未满一定年龄或者身体健康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行为。”因此,财产风险包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财产损失,如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故或者疾病导致的财产损失。
二、自杀条款
1. 根据《民法典》第1687条的规定:“自杀是指以自尽的方式消除或者消灭其生命危险的行为。因自杀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人不负责任。”
2. 根据《民法典》第1688条的规定:“因自杀造成的人身损害,如果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
三、故意自杀条款
1. 根据《民法典》第1689条的规定:“故意自杀的,保险人不负责任。”
2. 根据《民法典》第1690条的规定:“故意自杀的,即使保险合同规定了相应的赔偿限额,保险人也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精神障碍条款
1. 根据《民法典》第1691条的规定:“因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2. 根据《民法典》第1692条的规定:“因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人只能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付。”
五、意外伤害条款
1. 根据《民法典》第1693条的规定:“因意外伤害发生的赔偿请求,应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根据《民法典》第1694条的规定:“因意外伤害发生的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付。”
总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对可能涉及的风险有所了解,如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自杀条款、故意自杀条款、精神障碍条款、意外伤害条款等,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的风险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