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依据原文:根据《民法典》第11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保险人的收益人身份并非基于其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或代理行为而确定。
2. 原因分析:
(1) 根据《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并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处理。
(2) 《继承法》规定,遗产分配的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而在实践中,如果保险人在投保时并未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公司在支付赔偿金后,不能直接将这部分赔偿金分配给保险人的受益人。此时,保险公司需要将赔偿金转交到受益人的账户,由受益人进行使用或者消费。
(3)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不能仅凭一方的要求就认定合同成立。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也未对保险金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这可能导致保险金的归属产生争议。
综上所述,尽管保险人在投保时并未指定受益人,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将保险金转交到受益人的账户。而这种情况下,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如何使用这些保险金。
总结:综上所述,尽管保险人在投保时并未指定受益人,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将保险金转交到受益人的账户。而这种情况下,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如何使用这些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