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方放弃
1. 《民法典》第937条:“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家庭共同生活费的,应当遵循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照顾子女和女方的一方承担。”因此,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在家庭生活中所承担的责任。
2. 《民法典》第968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不能任意剥夺对方对财产的权利。”
二、第二方放弃
1. 《民法典》第941条:“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各自的经济能力负担。一方确实无法清偿债务的,可以请求另一方予以偿还。”
2. 《民法典》第969条:“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债务的归属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向债权人借款,债权人要求其偿还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第三方放弃
1. 《民法典》第960条:“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其遗产中应先支付债务。剩余部分,可以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分配。”
2. 《民法典》第979条:“夫妻双方可以在遗嘱中约定婚后的财产归一人所有,也可以在遗嘱中指定由一方独自管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第四方放弃
1. 《民法典》第967条:“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一方的影响。”
2. 《民法典》第971条:“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探望孩子和陪伴孩子的权利。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五、第五方放弃
1. 《民法典》第972条:“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一方无法偿还债务的,另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2. 《民法典》第976条:“离婚时,夫妻双方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给特定的人,应当办理赠与登记。未经登记的赠与行为无效。”
总结:2. 《民法典》第976条:“离婚时,夫妻双方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给特定的人,应当办理赠与登记。未经登记的赠与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