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拆迁土地增值税的核定标准与程序。
1. 税基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条,税基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这包括土地价款、开发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等。
2. 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指出,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 核定征收:对于不能按照法定方法准确计算增值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具体适用情形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中有所规定,如成本资料、收入凭证残缺不全等情况。
4. 征收率:各地税率有所不同,一般在30%-60%之间,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5. 申报与缴纳:纳税人应当在符合纳税条件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税收征管法》第5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总结::拆迁土地增值税的核定主要涉及税基的确定、扣除项目的计算、可能的核定征收以及适用税率的选择。纳税人需依法进行申报并按时缴纳税款。具体的执行细节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