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时,是否存在不予补偿的情况。
1. 法律保护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即使是国有土地上的财产,在拆迁时也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2. 补偿标准与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据此,国有土地拆迁必须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补偿。
3. 公共利益考量:只有在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国有土地才可被征收并拆迁,并且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4. 违法拆迁责任:如果未依法给予补偿就进行拆迁,则构成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但此处并未免除应有的补偿义务。
5. 被拆迁人的救济途径:若被拆迁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或未得到补偿,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拆迁必须依法进行补偿,否则将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拆迁必须依法进行补偿,否则将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