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鄞州区集体土地拆迁中,无房户的权益保障和补偿标准。
1:房屋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于无房户,可能需要考虑其在集体土地上的使用权以及实际居住情况。
2:住房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当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虽然该条例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但在实践中,地方性法规可能会对此类情况进行规定。
3:补偿标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数额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无房户可能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需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4:合法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房户作为集体成员,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如有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5:纠纷解决途径如对补偿或安置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财产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在鄞州区集体土地拆迁中,无房户的权益主要体现在房屋使用权、住房安置、合理补偿和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具体权益和补偿标准应参照浙江省及鄞州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发生争议,可通过法律程序寻求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