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租赁村集体土地在遭遇拆迁时,承租人权益如何保障,补偿归属,以及相关程序。
1:权益保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实际所有人所有。这意味着,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有投入建设或种植,这部分补偿应归其所有。
2:合同约定《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土地被征收,租赁合同仍有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提前解除《民法典》第729条提到,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相应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赔偿请求权若由于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承租人可能有权向出租方要求赔偿损失,包括预期收益损失,《合同法》第121条对此有所规定。
5:程序参与承租人有权参与到拆迁评估和协商过程中,了解补偿标准和金额,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这主要基于公平原则和知情权的要求。
总结::租赁村集体土地遇拆迁,承租人有权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且租赁合同一般不受所有权变更影响。若租赁物严重受损,承租人可寻求解约并索要合理赔偿。在整个过程中,承租人应积极参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