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果房子被拆迁,土地使用权一般会相应调整或补偿。村民有权获得新的宅基地或者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
2. 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这包括对房屋价值、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也包括对宅基地的补偿。
3. 土地权益:《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如果土地是承包性质,农民有权要求保留承包权或得到承包权的经济补偿。
4. 农村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这意味着集体土地上的农户在房屋被拆迁后,应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和安置。
5. 村民知情权与参与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村民有权了解并参与拆迁过程,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总结::农村房屋被拆迁后,土地处理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村民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权益、承包权和集体土地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尊重和保护村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具体操作需参照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