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言
2019年7月,甲乙二人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根据协议内容,甲向乙购买了一套房产,总价为100万元,支付方式是首付50万元,剩余款项在过户后一次性付清。
二、法律依据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甲有权撤销该购房协议,退还购房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时,善意第三人知道并且不知道该情况的,该行为有效。”因此,如果乙在没有得到甲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出售给善意第三人,那么该交易应当视为有效的赠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即使甲乙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且购房款已经支付,但如果乙是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那么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三、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甲乙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但是甲有权撤销该协议,退还购房款。如果乙在没有得到甲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出售给善意第三人,那么该交易应当视为有效的赠与。如果乙是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那么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总结:综上所述,虽然甲乙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但是甲有权撤销该协议,退还购房款。如果乙在没有得到甲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出售给善意第三人,那么该交易应当视为有效的赠与。如果乙是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那么该合同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