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分配问题。
1. 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实际所有人所有。这明确了土地与建筑物补偿的归属原则。
2. 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即房屋所有者有权获得地上物补偿。
3. 拆迁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规定了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
4. 共同财产:若房产为共有,如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分割。
5.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标准或分配有异议,可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公正裁决。
总结::在房屋拆迁中,土地补偿归集体,地上物补偿归个人。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和分配方式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并可能需要考虑共有关系等因素。如有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