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土地拆迁中的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后,是否可进行诉讼。
1. 行政复议前置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土地拆迁决定,一般需要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2. 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逾期则可能丧失复议权利。
3. 诉讼时效:复议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满,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这个期限,可能会因为超过了法定起诉期而无法进行诉讼。
4. 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土地拆迁决定的诉讼应由做出拆迁决定的政府部门所在地的法院审理。
5. 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即使在复议中败诉,仍可依法提起诉讼。
总结::对于土地拆迁的行政决定,如果通过复议未能得到满意的结果,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实际操作中,需确保遵守复议和诉讼的时限要求,并且具备合法的起诉资格。